来源:风险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8-05-25
江南化工公告称,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在未告知江南化工及保荐机构的情况下,直接从募集资金账户扣划了江南化工在杭州银行合肥分行未到期贷款本息合计约2.11亿元。
法律分析
首先江南化工与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
1.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合同法律关系,这实际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杭州银行是吸存的债务人,江南化工是存款的债权人;二是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的资金监管合同法律关系,杭州银行有监管资金的义务。
2.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杭州银行是放款的债权人,江南化工是借款的债务人,标的金额为约2.11亿元。
那杭州银行扣划江南化工在其银行的账户是什么性质呢?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法定抵销权,意思是说你欠我的,我也欠的,那两平平了。
法定抵销权
《合同法》第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双方互负债务;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性质上、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5.发出抵销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
简析分界线
1.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互负债务是没有问题的,江南化工欠杭州银行贷款,杭州银行欠江南化工的存款;
2.给付的都是货币,所以种类品质也相同;
3.主动债权届清偿期,在此杭州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即给江南化工的贷款要已经到期。但江南化工公告里称2.11亿的贷款并未到期,所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肯定是未到的,那就要看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的贷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了,有无约定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是否已满足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否则就不满足此条构成要件,就不得抵销,杭州银行就构成违约。
4.第4条应当不属于法定或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所以该条应当满足。
5.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发出抵销通知,也即杭州银行要向江南化工发出抵销通知,通知到达即抵销。但问题现在是杭州银行是5月3日扣划的,但通知是5月4日下午到达江南化工的,有一个时间差。这里就有争议的,按说更合法的是,杭州银行可以先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再同时扣划。在这里杭州银行是有效力瑕疵的。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其现在银行的贷款合同里会有约定抵销权的条款,有的霸道点,直接约定借款人一违约,债权银行即可不通知地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这称之为合意抵销权。如果杭州银行与江南化工的贷款合同里有这么一条,那也是合法的。
总来的说,杭州银行其实可以做的更好的,不用带来这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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