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0-05-15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不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近日,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印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遵照执行。
执纪必先守纪,律人必先律己。制定该《行为规范》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等一系列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要求,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该《行为规范》以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为根本遵循,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紧紧围绕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易发多发领域,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要求,延伸监督范围,强化自我监督。
该《行为规范》坚持“规在纪前、规严于纪”原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干部,如“不准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等,均彰显了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当标杆、做表率的鲜明态度。《行为规范》体现了有效管用、简便易记、务实可行的特点,着力引导全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行为规范全文如下:
1.不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4.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5.不准接受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及有关个人和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品等。
6.不准向被函询、谈话提醒、初核等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托其办理个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准“打招呼”或越权交办、批办、催办案件,或利用影响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8.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及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
10.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或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11.不准违规打听案情、帮助他人说情,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或帮助他人联系与案件审查调查人员见面或信息沟通。
12.不准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情况、干部人事等工作秘密。
13.不准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14.不准接受和安排超标准公务接待。
15.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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