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风险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1-06-15
一、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监测预警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准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广告信息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宣传教育
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如何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非法集资如何处置
•调查认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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